关键词 |
区代办食品流通许可证,代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|
面向地区 |
2014年10月23日,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(国发〔2014〕50号),改为后置审批,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先照后证。
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,我国将于6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,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。卫生部、农业部、质检总局、工商总局、食品药品监管局5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,以分段管理为主,品种管理为辅,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,今后不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,而改由各监管部门分段发放生产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许可。
办理条件
(一)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》;
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;
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;
负责人的身份证明;
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身份证明;
食品安全管理制度;
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;
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;
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,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;
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(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);
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————— 认证资质 —————